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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精选多篇)

时间:2025-03-06 07:26:18
合同(精选多篇)[本文共11354字]

第一篇:合同范文

煤采购合同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同签订本协议。

1、煤炭产地及品种:_________

2、数量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交货日期指煤车在装车离库之日。

2.3 协议数量:_________吨(万吨)。

2.4 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一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一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3、品质标准

3.1 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 │品质项目│ 标准规格│拒收范围│ ├───────┼────────┼───────────┤ │低位发热量│ ≥mj/kg │ <mj/kg│ │(qnet,ar) │││├───────┼────────┼───────────┤ │全水分(mt) │ <%│>%│ ├───────┼────────┼───────────┤ │挥发分(vad)│%│>% 或>%│ ├───────┼────────┼───────────┤ │全硫分(st,ad)│≤%│>%├───────┼────────┼───────────┤ │灰分(aad)│<%│>%│ ├───────┼────────┼───────────┤ │固定炭(fcad) │%│>%│ ├───────┼────────┼───────────┤ │哈氏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机械杂质│无三大块杂质│有可见筛上块杂质│ └───────┴────────┴───────────┘

3.2 品质任一项目指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协议"第9条"规定执行。

4、装运点及目的地

装运地: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

5、收货人、交货地及方法

5.1 收货人:_________

5.2 交货地点:_________

6、验收、数量、品质的确定

6.1 煤炭在装车离库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运输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6.1.1 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 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3 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 由甲乙双方一同委托________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开展煤炭的品质检验。

6.2.1 质检企业按照"gb"或"iso"标准,在交货码头的输送皮带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是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企业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开展。

6.2.2 质检企业按照"gb"或"iso"标准在"第6.2条"所指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品质验收计价依据。

6.2.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品质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点,则以复检结果为品质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品质调整价+海运协议价等

7.2 离岸基本价:品质符合"第3.1条"标准的,离岸基本价_________元/吨(含税)。

7.3 品质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灰分调整价

7.3.1 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结算价款的1%(即结算吨重的1%)。

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22.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加价:当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_________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

(2)减价:当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qnet,ar低于22.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

7.3.3 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规定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3.4 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规定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4 海运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企业协商确定的海运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 协议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协议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协议有关品质规定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协议有关品质规定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8、运输及费用承担

8.1 海运承运企业由甲方规定。甲乙双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承担责任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承担责任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泊和受载事宜。

8.2 装船货物交接清单的交货企业必须与乙方企业名称一致。

8.3 港建费由乙 ……此处隐藏8071个字……设备的安装、调试直到正式运行;负责培养技术人员和工人、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7)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中方委派二名,日方委派三名,由中方王晓任董事长,日方的田中任副董事长。重大问题决策董事会应一致通过。

(8)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由日方的池田任总经理,中方张虹任副总经理。(9)公司合营期限为30年。

此外,合同还就物资购买、劳动管理、合同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重大问题,分别都做了规定。

在合营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日方将10台主要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运抵中国并在其指导下开始组装。筑垒公司又投入了近150万元人民币对原厂房进行了彻底改造、扩建、装修。并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在厂房内新

建两个冷库、泵房,购置安装了制冷机组及生产配套设置等。

1995年7月20日,该市人民政府向该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5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5年8月,合营企业生产设备组装调试完毕,双方即开始投入雪糕生产。生产的品种有哈密瓜、山葡萄、草莓王、雪霸等6个品种。在产销旺季,平均日产量可达900多箱。

场地转让起**

就在三星公司投入正常生产之际,1996年2月的一个星期五,合营公司副总经理张虹告诉总经理池田,应向实力公司交纳房租。不久又发生了实力公司的守卫人员对三星公司进出车辆多次拒开大门的事件。随后立志实业公司自称是实力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三星公司正式提出,不允许三星公司在其厂区砌筑围墙,要求另开大门向其交纳房租,租用厂地厂房费用标准要三年一签,并告知三星公司限期解决输电电缆,否则停止供电后果自负。三星公司的负责人顿感情况严重,经过调查原来在1995年8月在三星公司正式投入生产阶段,兴发总公司在未与筑垒公司作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将实力公司的厂地、厂房转让给了立志实业总公司。

对簿公堂

1996年5月,立志实业公司停止向三星公司供电,致使三星公司被迫停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997年2月,鲜安株式会社状告筑垒工程公司。诉称:“筑垒工程公司以自己无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和自己无所有权的厂房、设备出资,也没有向对方披露与兴

发公司、实力公司联营的事实,造成合资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实属欺诈行为。主张合资经营合同无效,返还鲜安公司投入的设备并赔偿损失。”

1997年8月,筑垒工程公司状告兴发科工贸总公司和实力公司,诉称:“筑垒工程公司于1993年5月与二被告签订组建紧密型企事业联合体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利用实力公司厂房、场地投资数百万元,建立了三星食品公司,而二被告单方违背协议:将已投资进行生产的场地、厂房转让给立志实业公司,给我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与名誉损失,引起外商强烈不满。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取消与立志实业公司不合法的转让关系,赔偿违约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997年11月,立志实业公司起诉三星食品公司,要求支付在其生产经营期间欠交的房屋租金、电费、电话费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三、讨论参考题

1.怎样认识筑垒工程公司与兴发科工贸总公司和实力实业公司的联营性质?协议是否有效?

2.筑垒工程公司在合资时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与鲜安株式会社的合资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3.兴发科工贸公司将实力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转让给立志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4.立志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联营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合作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联营有三种形式:

一是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其特点是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创办的联营体是一个新法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一般企业法人的条件相同。

二是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其特点是各方共同出资创办的联案例背景 联营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合营体是一个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新企业,从法律性质上看是联营各方组成的一个合伙企业,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的联营体尽管合同中提及的是紧密型联合体,但就其性质来看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实际上属此种类型。

三是合同型联营,又称协作型联营或松散型联营。其特点是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它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约定。

2.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弥补我国建设资金不足,调整改善产业结构,是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可分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中国法人地位的,由中外合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例中的三星食品有限公司即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契约式企业。它是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外双方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或经济实体。

(3)外资企业。它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

境内建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四、分析要点

1.筑垒工程公司在与兴发公司和实力公司签订联营协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董事会的人选人数也未予以明确。作为紧密型联合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而该联合体不但没有自己的名称,甚至连字号都没有。这种条款不完备的协议,为后来争议的出现埋下隐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有:外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中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场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但中外双方无

论以什么方式出资,都必须是投资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的且不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本案例中筑垒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明确厂房、场地的有偿使用条款的情况下,单方面与日方合资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兴发公司和实力公司在明知筑垒公司已利用其厂房、场地投入大量资金,以筑垒公司的名义组建合资企业的情况下予以默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是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本案例中的联营协议虽不完善,却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兴发公司单方终止协议,将场地、厂房转让给立志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违约行为。

4.作为合资经营的中外投资者来说,在确定合资之前一定要对合营方的资信情况加以了解,切莫投资心切求“资”若渴,要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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