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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时间:2025-01-15 11:08:35
运输合同集合六篇[本文共8196字]

运输合同集合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运输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运输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XXXXXXXXXXXX

收货方详细地址:XXXXXXXXXXXX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XXXXXXXXXXXX

货物到达地点XXXXXXXXXXXX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XXXXXXXXXXXX

货物运到期限XXXXXXXXXXXX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XXXXXXXX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XXXXXXXX%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XXXXXXXX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XXXX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运输合同 篇2

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

(2)数量____

(3)单价____

(4)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 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 险: 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 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 ……此处隐藏3429个字……照价赔偿并承担一切损失。

6.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 不可抗力。

(2)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 托运方及收货方本身的过失。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据实赔偿守约方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其他相应损失。

第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经办人签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

托运方: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承运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协议签订时间:

运输合同 篇6

合同号编:********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进口****在乙方港区内进行装卸、仓储等作业事项,甲乙双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甲方责任:

1.1 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提供船舶、货物有关信息:

1.1.1 每月28日前告知次月船期计划;

1.1.2 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告货物、船舶明细资料及具体抵港时间。

1.2甲方委托乙方作业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对于法定或约定的危险货物、特种货物、限制性流通货物,甲方应在作业前两天内提供法定或约定的完整证明文件,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1.3 货物进港前的运输工具、装载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与乙方操作习惯,运输工具与所载货物应当相适应,装卸作业应满足乙方正常作业要求,不存在导致乙方违规作业、非常规作业、作业难度系数加大、损坏作业设施或其他含有不安全因素的作业。

1.4 甲方对乙方作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预报中明确说明作业所需的特殊工属具、特殊作业方式等要求,并应乙方要求派员现场指导乙方人员作业,必要时甲方还应提供特殊的作业工属具。

1.5 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所有费用。

二、乙方责任

2.1 受甲方委托在乙方港区范围内对甲方***进行卸海轮、水平运输、堆存、装驳船(汽车)作业。

2.2 乙方凭甲方在乙方存有样式的提货单和其他有效单证(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放货。如甲方变更出货凭证式样的,甲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并确认送达乙方,否则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提货凭证通知前已经按合同约定出运货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作业。

2.3.1 作业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货物实行单独作业、单独堆存。

2.3.2 乙方将装卸、堆存的甲方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提货车、船后,即完全履行货物交付义务。

2.4 货物在储存期间,如属货物自身属性问题、内在品质问题、包装不符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免费堆存期等因素或甲方及其委托人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费用条款

3.1 港口装卸作业费用以包干方式计收,包干费内容为卸海轮、港内水平运输、***天免费堆存、装驳船(汽车)。

3.1.1 散进散出装卸包干费¥**.**元/吨(含税)。

3.2 堆存费:自卸货之日起,免费堆存***天,超过免费堆存期后,每天按¥**.**元/吨计收堆存费。

3.3 过磅费:如甲方需要过磅,每过磅一次收取¥1.03元/吨过磅费。

3.4 遇上列未列明的费用发生时,如困难作业费、增加作业内容等由双方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另行协商确定执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执行。

四、计费数量依据:

4.1 货物装卸包干费外贸货物以海轮提单数为结算依据,内贸货物以海轮运单数为结算依据。

4.2 过磅费以实际过磅数为结算依据。

4.3 堆存费以货物实际出运数为结算依据。

商检水尺数、海轮提单数、过磅数只作为计费依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货物数量交接的依据。

五、费用结算及支付:

5.1 乙方在海轮作业完毕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规的装卸费发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港口包干费用。

5.2 若因甲方原因暂时缓开发票,甲方应按海轮提单数先行支付95%的港口包干费用,待开具发票后结清费用;堆存费用每月25日结算;货物全部离开港区前付清港口所有费用。

5.3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港口费用时,乙方有权留臵与甲方未付款额相当货值的甲方货物。

5.4 甲方应通过银行以电汇或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种费用。甲方采用其它方式支付乙方费用时,应承担该种方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合同变更与补充条款

6.1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市场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约定内容,双方可进行协商解,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xx年发布,20xx年施行)的规定执行,或者遵循港口作业惯例实施。

6.3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装卸、堆存等过程中,遵守安全、健康、环保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安全、健康、环保责任。甲方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相关事宜,应满足乙方安健环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七、违约责任条款

港口费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按日交付迟付款额万分之八的滞纳金。

八、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九、纠纷解决条款

9.1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9.2 除正在发生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均包括各方的隶属于的各分子公司、职员、代理人、受托人。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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