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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纠纷合同

时间:2025-01-15 11:09:55
加工承揽纠纷合同集合5篇[本文共6333字]

加工承揽纠纷合同集合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加工承揽纠纷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加工承揽纠纷合同1

原告:某塑料厂

被告:某塑料模具厂

某塑料厂与某塑料模具厂于1985年1月20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由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一套,材料加工费21000元,同年2月底完成。塑料厂并允诺另付塑料模具厂帐外“加快费”3000元。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塑料厂分别于1985年2月2日和2月13日,将材料加工费21000元全部汇付塑料模具厂。但塑料模具厂4月15日才加工完毕,经验收,因模具有裂痕,由塑料模具厂另行加工一台同型模具,5月5日交货验收。5月3日塑料厂验收时,发现塑料模具厂并未做同型模具,仅对原模具进行了部分修补,质量仍不合格。5月13日,双方再次商订,由塑料模具厂继续修理模具,5月底完工验收,质量为正常使用不低于一年时间,并退还塑料厂加工费4000元。塑料模具厂除按约定退还4000元外,再次误期于10月7日将模具送至塑料厂。经双方试车检验,模具跑料严重,无法正常使用。12月7日双方商定,由于模具不符合质量要求,塑料模具厂只收取9000元材料费,其余8000元加工费于1986年1月15日前,分两次退还塑料厂,但至1986年3月26日塑料模具厂尚未退还余款。塑料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塑料模具厂退还全部材料及加工费17000元,并给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费35300元。

法院审理中认为: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制作模具,既未按期完成,又不符合质量要求,已经违约。尔后,双方虽几经变更协议,但塑料模具厂终未履行,导致纠纷应负完全责任。另,双方商议收受帐外“加快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实属错误,应予批评。塑料厂向塑料模具厂索赔应得利润欠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1、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因质量不合格,作退货处理,报废模具由塑料厂自行处理;

2、塑料模具厂退还塑料厂材料、加工费17000元;

3、塑料模具厂赔偿塑料厂运输、旅差费用1000元;

4、上述二、三两项合计18000元,由塑料模具厂分4次给付塑料厂:1986年5月给付3000元,1986年6至8月,每月给付5000元。

5、塑料厂放弃其它要求。

1、本案纠纷发生的责任,完全在于塑料模具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所以,承揽方塑料模具厂必须退还定作方塑料厂的全部材料、加工费,并且赔偿塑料厂的全部运输、旅差费。

2、签订经济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可以收回或抵作价款。但是,象本案塑料厂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即付了全部材料、加工费是不妥的。以致造成事后偿还时发生了困难。

3、塑料厂为了急于求成,允许另付帐外“加快费”3000元,这是违法的。由于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事后由于加工质量发生纠纷,并未形成事实。故法院给予批评是完全正确的。

加工承揽纠纷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_____年______民终字第____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发生_______加工业务,该业务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加工承揽纠纷合同3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______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做出答辩。

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

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

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

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

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 ……此处隐藏1372个字……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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